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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是过去所提的乡村城镇化的升华和超越,乡村振兴是全面振兴,其内涵更加丰富多彩,更加适应我国“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需要。解决“三农”问题不能简单地在广大农村推动城镇化,需要有顶层设计。乡村振兴包括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五个方面的振兴,抓住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环节。城乡融合发展是乡村振兴的前提条件和基本方式,是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互动的现实选择。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就是要不断缩小和逐步打破横亘在城乡之间的各种有形与无形的壁垒,引导各种资源向“三农”流动,促进乡村实现五个方面的振兴。因此,有关方面必须协调解决当前的困难和问题,并督促政策落实,真正把乡村振兴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在习 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未来将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强化农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各界人士投身乡村建设。
农业正成为有奔头的产业、农民正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农村正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戏好要靠唱戏人。
培育培强乡土人才,招才引智外来人才,强力推进人才振兴,必将取得显著成效。
功以才成、业由才广。集聚人才第一资源,点燃乡亲们的干劲,广袤的原野才能活力焕发,乡村振兴的梦想才能尽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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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启臻:夯实乡村振兴的农业组织基础
乡村振兴,五个方面都要强。
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习 近 平总书记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提出乡村振兴要统筹谋划,科学推进,推动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其中,组织振兴的组织,不仅指农村基层党组织,也包括农业组织,“要推动乡村组织振兴,打造千千万万个坚强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培养千千万万名优秀的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本文认为,农业组织应以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三种形式为主干,真正确立农民主体地位,从而以良好人地关系激发农民积极性创造性。
农业组织振兴须强化农民的农业主体地位
组织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而农业组织振兴是乡村组织振兴的重要方面。农业组织振兴的标志在于农业组织充满活力和创造力。这里所说的活力,从根本上说来源于人们的需要,对农民来说,这种需要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如果农民与土地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农民的需要就容易得到满足,农民的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如果这种关系不良,农民的需要就难以满足,进而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人们常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现代农业发展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除了农民,任何其他群体都缺乏主动保护耕地的动力和热情,很容易导致掠夺性使用土地,进而导致农业的不可持续性。如今,农民对土地不可割舍的情感有消退趋势,突出表现是越来越多的人不愿为保护耕地而付出,一些农民甚至期盼承包地被征或被占,希望把自己的承包地“一卖了之”。这种变化对农业可持续发展伤害极大,直接威胁农业安全。导致农民与土地情感断裂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排斥农民农业生产主体地位的种种现象,动摇了农民对土地的信心和信念。当前,某些措施尽管冠以“现代”或“创新”名义,其实质则是把作为农业主体的农民变成农业生产的“看客”。这客观上削弱了农民与土地的密切关系,导致了远离农业和农村的社会心理趋向,助长了农业生产的短期行为、掠夺行为,产生了土壤退化、面源污染、植被破坏等消极后果。
振兴农业组织,需要从培养农民对土地的深厚感情入手,让农民发自内心地热爱土地,把为子孙留下一片永续利用的土地作为自己的神圣责任,让农民愿意从事农业,并让农民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强化农民的主体地位。习 近 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2018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指出,要重视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我们要准确领会这一重要论断的精神实质。
农户经营是最适合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
以农户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所以成为农村改革成功的标志并确定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其本质在于尊重农业生产特点和规律,通过改变农民与土地的关系,确立农民的农业生产主体地位,让农民获得一定程度的种地自由,因此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党的19大进一步肯定了农户经营的重要地位,重申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提出要探讨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问题,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应该看到,农户经营是被理论和实践反复证明的最适合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这是由农业生产与农户特点共同决定的。“自己为自己劳动”成本最低、效率最高、风险最小,是农户生命力最为重要的基础因素。无论农业组织怎么创新,违背了这个特点都必然失败。当然,我们必须看到小农户经营存在的问题是普遍的,由于地块小,靠农业收入不足以养活全家,强壮劳动力只能进城打工,于是,兼业农民出现了。因为打工挣钱比农业生产更稳定、更容易,于是,种地便成了“鸡肋”。调查发现,兼业农民种地态度发生了变化,有的农民只管种和收,疏于田间管理。“够自己吃就行”成为很多中老年农民种地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对采纳新实用技术的热情锐减,合作需求也十分微弱,出现抛荒、撂荒现象,土地合理利用受到影响,现代农业生产体系难以形成,以至于未来“谁种地”成为社会普遍担心的问题。因此,人们形成共识,农业经营方式必须创新。需要明确的是,农业经营方式创新的正确方向只有一个,这就是坚持农户经营,以否定农户经营为特征的各种尝试都是违背农业基本特点和规律的。
家庭农场是现代可持续农业的微观基础
家庭农场,通俗地说就是扩大版的农户,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要劳动力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家庭农场是适度规模经营的典型表现形式,也是新型职业农民得以存在的有效载体。家庭农场与农户一样,充分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家庭农场有很多好处,如就地就近实现充分就业,有较高和稳定的收入,不离家乡便于照料老人和儿童,让农民有更多的获得感与幸福感,有效遏制乡村衰败,激活农民对现代农业科技的需求,无论是新品种和农业机械的使用,还是新肥料或新栽培技术的采纳,农场主都表现出空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家庭农场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稳定性,由于具有稳定性,才给农民以长远预期,农民才有保护耕地的热情和动力,也为培养农民珍惜土地的感情提供了基础。唯有稳定的土地关系,人们才有可能真心去保护、爱惜耕地,才有可能发展绿色、可持续农业。但就目前而言,家庭农场的形成尚存在三个障碍:一是土地流转障碍,目前靠人为推高土地租金促进土地流转的做法,难以形成可持续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常常导致非粮化、非农化趋势。因此,要明确农用地的基本属性和功能,通过建立完善的土地退出机制,让种地农户获得更多稳定的资源。二是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缺乏稳定性,一年一变或者几年一变,农民难以形成长远预期,家庭农场自然难以形成。三是农业人才和劳动力流动机制亟待完善,城乡劳动力双向流动限制现象仍十分突出,未来的家庭农场主应该是开放的群体,凡是有能力有条件愿意从事农业的人才,都应为其从事农业经营提供条件。要通过破除一切束缚农民手脚的不合理限制,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让进城务工的农民顺利成为城市居民或城镇劳动者,为愿意留在乡村或返乡创业的人提供更大发展空间。唯有如此,农业组织才能具有活力和生机。
农民合作社是农业组织的高级形式
尽管家庭农场保留了家庭经营的诸多优势,但是家庭农场在经营过程中同样存在各种问题。比如,无法克服市场交易成本过高问题,难以确立农民的市场谈判地位;各类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不会因家庭农场的成立而得以幸免。解决这些问题,除了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外,需要建立更高一级的农业组织形式,即农民合作社。合作社被证明是最适合农业和农民特点的更高一级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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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来,合作社仍未真正发展起来的主要原因是其形成机制存在缺陷。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合作社发展机制。就我国现实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完善合作社组织形成机制。一是合作社要以家庭农场为基础,小农户特别是兼业农户,缺乏合作意愿与动力,认为加入合作社未必带来显著收益。而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载体的家庭农场由于适度规模的形成,合作意愿和发展动力被激发出来,在家庭农场基础上组建合作社就具备了微观活力基础。二是应以乡村社区为合作社基本单位。这是由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行政管理体制所决定的。传统村落是熟人社会共同体,在共同体内部有互帮互助传统,有共同的生产与生活资源,容易形成共同的利益纽带,具有天然的信任与监督机制,因而容易形成合作关系。离开村落环境在陌生人之间建立信任与合作关系,是十分困难的。中国文化更适合以熟人社会为基础,也就是说,在合作社组织内部充分利用熟人关系的信任与合作传统形成合作机制,在合作社组织之间建立现代契约制度,实现合作社的联合。此外,我国行政管理传统也决定了农民合作社要以乡村社区为单位。“村集体”不仅是土地的所有者,也是政府惠民政策的落实者。独立于村组织之外的合作社,往往会成为“孤岛”,难以融入村落文化体系,与乡村社区“两张皮”,甚至出现相互掣肘现象。因此,农民合作社组织应该与乡村社区一体化,在此基础上完善合作社功能,实现更大范围的联合与合作。
(作者系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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